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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安

衡水市地方海事

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衡水湖旅游营运船舶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衡水旅游船舶管理,坚决打击私购旅游营运船舶,维护法规的严肃性,保护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经营秩序,促进衡水湖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新购船舶准入制度。拟新购旅游船舶,必须向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旅游船舶,海事部门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不准进入衡水湖水域。

二、衡水湖旅游码头根据《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统一设定。所有旅游船只必须在经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码头停靠,严禁旅游船只在非法码头停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旅游码头(停靠点)。

三、除经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批准,用于执法、救生的机动快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置任何燃油机动船、艇。

四、湖区所有经批准符合要求的观光船只必须接受“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调度,统一码头,统一观光路线和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禁“三无”(无牌、无照、无证)船只(含小木船)载客入湖运营。对擅自购买的船只将给予严厉打击,绝不允许任何“三无”船只入湖运营。对擅自入湖船只,海事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六、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海事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于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

八、对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阻止、抗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公安局

衡水市地方海事局

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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